当前位置:首页  > 鑫元资讯  > 鑫元动态  > 正文

鑫元基金、鑫沅资产“3·15学习资产管理业务底线”投资者权益教育活动

时间:2015-03-15   作者:鑫元基金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315日至2015318日期间以“学习资产管理业务底线”为主题,开展投资者权益教育活动。

 

基金业“三条底线”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

 

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

1.                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                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                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投资者

4.                开展资金池业务

5.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6.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十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少于3

7.                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8.                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l  相关释义及细则链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2015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3月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教育板块:

l  投资者风险及防范专区(点击进入

l  投资者教育网址链接专区(点击进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者教育板块:

l  基金法修订相关材料区(点击进入

l  基金知识手册专区点击进入

l  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专区(点击进入

 

热点问题:

Q: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哪些?

A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Q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注: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A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Q: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A(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Q: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哪些情形?

A(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