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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02-19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二)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案例四

曾某某、郭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4月至9月,曾某某、郭某某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安排周某某先行偷渡到缅甸木姐寻找诈骗窝点,后雇佣李某等人为诈骗业务小组组长,纠集50余人先后偷渡至缅甸木姐诈骗窝点,逐渐形成以曾某某、郭某某为首要分子,周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某、贺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强、毛某志等其余业务员为一般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手机微信添加境内被害人为好友,以虚构人设聊天养号,培养感情,后向被害人介绍虚假投资平台“星汇”APP,以高额返利引诱被害人投资,博得被害人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后通过将平台关闭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共计诈骗人民币1500余万元。20205月,毛某志等部分一般成员离开该窝点回国,未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

  202011月至20213月,李某伙同毛某纠集20余人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进行诈骗活动,并逐渐形成以李某、毛某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相同诈骗手法,诈骗境内被害人10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87日,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516日,涟源市公安局将曾某某、郭某某等24人移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616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对曾某某、郭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对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等人提出依法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毛某志等偷越国(边)境至诈骗窝点,前期在诈骗窝点实施聊天养号等行为,后离开诈骗窝点的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2023317日,涟源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十八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四十万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周某某、贺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李某强、毛某志等17名一般参加者八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赴境外窝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随着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部分境内人员在“高薪报酬”诱惑下,赴境外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此应予依法严惩。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环节多,各行为人分工配合完成犯罪,故行为人辩称其仅实施广告推广、聊天引流等行为,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有的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后离开诈骗窝点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犯罪期间犯罪集团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对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行为人具体诈骗数额,亦无法查明其参与犯罪期间诈骗集团诈骗数额,但行为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可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

  刘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7月至20215月,江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缅甸孟波、柬埔寨马德旺及金边、菲律宾马尼拉、湖南省汨罗市等地出资租赁场所、招募人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团伙下设团队长、组长、业务员等层级,并有专门后勤安保人员,诈骗分期进行,每期约为2个月。现已查明,该犯罪团伙9名团队长先后组织212人参与诈骗,每名团队长组织诈骗16期不等。其中,刘某某、张某某等9人为团队长,负责对团队成员分组、任命组长,安排具体工作、统计业绩并分配犯罪所得,对接后勤保障等,按照团队诈骗金额1%提成,涉及被害人3800余名,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7亿余元。文某某、钟某某等13人为组长,负责提供话术,管理、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按照本组诈骗金额2%提成;李某某、王某某等192人为业务员,负责在微信交流群、直播间等平台讲解股票、虚拟币等知识,诱导被害人至虚假的MT4、中原证券等平台投资股票、虚拟币等,并采取控制平台涨幅给予小额提现的方式不断诱骗被害人投资以骗取钱财,按照本组诈骗金额1%10%提成;邢某某、梁某某等后勤安保人员7人,负责维护诈骗场所秩序、接送业务员、保障食宿、采买家具、电脑、电话卡,维护网络和电脑等。

  【诉讼过程】

  本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2020114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立案侦查。20227月至20241月,巴南区分局陆续以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等罪名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6月至20242月,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罪名提起公诉,并对刘某某、张某某等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20227月至20243月,巴南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团队长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十八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组长文某某、钟某某等人八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余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业务员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后勤安保人员邢某某、梁某某等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至二万八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

  办案机关协同配合,查明在逃的江某某系犯罪团伙“金主”,及江某某采取购买虚拟币、黄金、他人代持股份、基金等方式将诈骗资金“合法化”的事实,遂依法及时冻结、追缴涉诈资金、扣押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35亿余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准确惩治在境外电诈窝点从事服务工作的犯罪分子。随着境外电诈犯罪集团逐渐规模化、公司化、园区化,参与实施诈骗人员不断增多,在诈骗窝点中从事秩序管理、技术保障、生活服务等人员也随之增多,为犯罪集团日常运转、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重要支撑,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从事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要准确甄别、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中提供餐饮住宿、保安物业、技术保障等服务的人员,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系为诈骗窝点提供服务,仍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提供生活服务、技术保障,且提供的服务保障对诈骗犯罪集团组织管理、秩序维护、诈骗实施起到重要支持促进作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对进入诈骗犯罪窝点时间短,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厨师、保洁等一般工作人员,未获取明显高于其所从事劳务活动的正常报酬,其行为对实施诈骗所起作用不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六

  王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王某、谢某、闵某甲、闵某乙、闵某丙、闵某丁在国内共谋,商定合伙在缅北组建电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512日,闵某甲指使闵某丙、闵某丁纠集苏某等7人从湖北省武汉市飞至云南省西双版纳,联系“蛇头”偷渡至缅甸勐拉市,在东方侧楼组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荐股”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引流至“益群国际”虚假平台炒期货,通过老师号、助理号、水军号等微信号相互配合,共同诱骗被害人在该虚假平台投资,恶意造成被害人在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持续亏损,最后关闭平台骗取被害人在平台账户内的剩余资金。截至20197月下旬,共骗取我国境内18名投资者共计人民币1020余万元。其中,王某、闵某甲系幕后组织者、出资者,负责招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织境内外人员对接实施诈骗活动;谢某、闵某乙在国内成立引流公司,由胡某协助共同寻找股民并引流至虚假投资平台;闵某丙作为后勤主管,负责窝点的后勤保障工作,闵某丁作为技术主管,负责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保障等事宜;另有苏某等7人系业务员,负责实施具体诈骗活动。

  【诉讼过程】

  201988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11月至20205月,公安机关以闵某甲、闵某丙等10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审查起诉。20204月至20206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追加认定7笔诈骗事实,追加认定诈骗数额人民币50余万元,全案犯罪数额追加认定至人民币1020余万元,先后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闵某甲等10人提起公诉。20227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谢某、闵某乙3名诈骗集团幕后“金主”涉嫌犯罪,遂决定追加逮捕。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谢某、闵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谢某、闵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并对幕后“金主”、骨干成员等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20212月至202212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先后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闵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后勤主管闵某丙、诈骗窝点技术主管闵某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境内引流人员组织者谢某、闵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境内协助引流人员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苏某等其他7名人员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深挖彻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追捕追诉幕后“金主”和实际控制人,确保打深打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集团化特征,犯罪链条长、层级多,办案人员应注意深挖彻查犯罪,确保打深打透,依法查明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犯罪模式、人员情况和地位作用等,充分挖掘上下游犯罪线索,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特别是遗漏隐藏幕后的“金主”或实际控制人员的,应当及时追捕追诉,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