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