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
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20%,上述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及
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及存
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